文化部建立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制度

时间:2016-4-20 14:16:01 来源:角膜裂伤

文化部建立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制度

歌舞文娱场所噪音扰民,吧开在学校门口,这些文化经营场所设立后引发居民百姓抗议的事件将会愈来愈少。从9月1日起,对申办歌舞文娱场所、游艺场所和吧等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需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然发布,根据社会公众的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审核,批准设立与否。

这是文化部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务公然而制定的《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里的规定。依照这1办法,受理开办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立即将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根据《文娱场所管理条例》《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干条款所肯定的公示范围;公示对象的名称、营业地址、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自然情况;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通讯地址、公示时限和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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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暂行办法规定,发布公示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公示张贴在其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应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文兰州治疗白癜风最好的专科医院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对反应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当保密。对匿名和超越公示范围的举报或意见,可以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依照这1办法,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会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经调查核实,公示中所反应问题不存在的,应当立即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公示中所反应情况属于经过改正可以消除影响并且公示对象主观上愿意消除影响的,应当责成公示对象尽快提出和落实修改方案;影响确已消除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对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切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作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这1办法还规定,已开办文化经营场所的,需要变更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也必须向社会公示。

来自《中华文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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