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幼儿教师用笔伤害孩子,被判处

时间:2021-9-2 14:10:06 来源:角膜裂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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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阶段对于一个孩子来说至关重要,是孩子从家庭走向社会的第一步。但随着民办、私立幼儿园增多,一些不合格的幼儿教师混进幼教行业,致使一些幼儿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

近日,兰山法院宣判了一起幼儿教师故意伤害孩子的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某在某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案发时带的正是李小某所在的幼儿园大班。年5月10日下午放学前,6岁的儿童李小某正在做作业,她和旁边的小朋友说了句话后,就听见徐某某喊了一声她的名字。李小某应声一抬头,徐某某将一只圆珠笔投掷过来,笔尖正扎在李小某的左眼上,她顿时疼痛无比,眼泪滚滚。徐某某此时也感到有些害怕,走过来问孩子“眼睛没事吧,你别吓唬我。”孩子就捂着眼睛跑到了洗手间。

事后,徐某某连同李小某的医院检查治疗,孩子左眼受伤严重需立即手术。后经法医鉴定李小某因左眼角膜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并左眼视力下降,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兰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投掷圆珠笔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李小某的左眼受伤,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已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并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警示意义

兰山法院少审庭法官王琴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兰山法院少审庭法官王琴介绍,这起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远不止案件本身,它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判决,说明幼儿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同时,也警示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否则,一旦发生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名的增设,改变了刑法之前的虐待罪主体只能由家庭成员构成的状况,将保姆及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场所内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纳入本罪主体,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等相关群体的保护力度。

我们期望通过这起典型案例,

倡导社会各界齐心协力,

帮助未成年人远离各类不法侵害,

为未成年人筑起安全成长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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