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一直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重中之重。
那么,遇到学生课间打闹致伤残的情况,到底责任谁来担?各担多少?
下面这一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或许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课间打闹伤同学学校家长共担责近日,第五师塔斯海垦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校学生课间打闹造成人身伤害赔偿的案件,致害人的父亲及学校被判担责。
去年3月的一天,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课间休息时在教室内打闹。打闹过程中,被告李某用校服挥向原告王某,校服上的铁制拉链将王某佩戴的眼镜片打烂,被打烂左边眼镜片的碎片将王某左眼划伤。
事后,王某先后在本地及乌鲁木齐市进行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左眼角膜裂伤,致左眼外伤性散光;左眼角膜白斑,造成左眼视力下降。最终构成X(拾)级伤残。
今年5月,王某将李某、李某的父亲李某某及某团学校告上塔斯海垦区法院,要求李某某与某团学校连带赔偿损失7万余元。
该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均是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互相打闹中,被告李某不慎致伤原告王某,对原告的受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均有过错,故根据实际情况,由监护人即双方家长各承担40%的责任。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课间休息时互相打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校老师或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被告某团学校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了职责,故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损失2.7万余元,某团学校赔偿原告王某损失1.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文
张本成李小洲
编辑:杨薇薇投稿邮箱:zbswxg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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