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人在无妄之灾面前,都有寻求救济的机

时间:2018-6-22 15:14:34 来源:角膜裂伤

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是赵大伯

赵大伯在人行道与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车经过该处,赵大伯聊得兴起,一个大转身,啪!与李阿姨的自行车后轮相撞,失去平衡倒地受伤,到医院一查,骨折了。经鉴定,赵大伯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建议为天,营养期建议为90天。赵大伯认为李阿姨严重侵害他的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12万余元。

法院并没有支持赵大伯的诉讼要求,认为双方均无责任,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故判处李阿姨分担赵大伯2万元损失费。

“没有责任,为什么要赔钱?”正是这个裁决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人把大伯的行为称为“赖”,有人将其与多年前的“彭宇案”相提并论,声称此案对于社会公序良俗将带来极大的影响,影响道德人心。

停停停!且慢!我一贯认为,中国不存在舆论干预司法现象,老百姓完全有权对一起案件进行评判。有的司法界人士说,“没有看过全部卷宗,你就无权作出判断”,这样否定公众对司法案件评论权的话,就属于公然耍流氓。

但是,在讨论一个案件之前,我们虽然不要求人人都具有法官一样的法律素质,但起码的法治精神还是要有的,否则,整个讨论就会没有基础。对司法案件的讨论有两个原则,一是事实原则,二是法律原则。前者是案件本身的真相,后者是法律相关原则性规定。只要建立在这两条原则上,任何司法案件都应该允许老百姓评判。

在这起案件中,法官所依据的正是民法中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体现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和《民法通则》第条上,明确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怎么样根据实际情况?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发挥了作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实行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通行的准则,最早出现于普鲁士、奥地利和瑞士的法律中,在后来的德国民法典中被定义为“出于合理原因的赔偿义务”。“公平责任”原则被援引来作为给找不到确定法律责任情况下的赔偿依据,以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合理原因”也不是滥用,主要是法律关系上的“因果律”,也就是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与赔偿人的行为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此案中,赵大伯的确是被李阿姨所推着的自行车绊倒,虽然从交通事故的认定来看,李阿姨和赵大伯均没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但是,赵大伯受到的小腿骨折的伤害,与李阿姨的自行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官正是根据这一点作出的裁决。毕竟伤害已经造成了,毕竟伤害是两个人共同造成的,毕竟伤害与李阿姨的自行车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要求双方共同承担伤害责任,完全符合公平责任原则的要求。

在现实中,公平责任原则体现在许多的案例中,用来保护那些没法确定责任,但已经受到伤害的受害者。

北京顺义的霍先生将私家车停在自家楼下的围墙边,当夜大风将围墙吹倒,砸坏了汽车。霍先生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故起诉要求后者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顺义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霍先生修车费余元。辽宁丹东振兴区六纬路一居民楼一楼开食杂店的张强正在食杂店前支设遮阳篷时,突然从楼上掉下数片花盆碎片,将其右眼砸伤。医院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透伤、外伤性白内障”,住院期间共花去1万多元医疗费。丹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损伤致右眼盲目四级以上,为八级伤残。法院判决居民楼5户居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仅限于经济赔偿领域,不能也不会扩大化。其适用的意义,只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在无妄之灾造成的损失面前,都有寻求救济的机会。明白了这一点,就能明白为什么法院会判决李阿姨承担2万元赔偿。

原因在于,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是赵大伯,都有可能遇到这种没有法定责任的伤害,甚至会非常严重。

比如,被自行车轮胎弹起的石子撞到眼睛导致失明,被开车时突发脑溢血的司机撞死撞残,单从责任来讲,骑车人和司机都没有责任,但你的损失的确是他们造成的,他们理应分担你的损失,这就是“公平责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必然会尽量保护每一个人。换位思考一下,假如自己处于赵大伯的境地,又该如何作为呢?

(图据百度,图文无关)

法律的锅,该背就得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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