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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和小吴均是未满10岁的孩子,因在课堂上抢夺铅笔不当,导致小马左眼受伤,双方协商未果,小马的父母认为小吴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由此将小吴及其父母、其所在的学校一并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应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该案经二审终审,小马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年2月28日下午,小马和小吴在上语文课时,语文老师正在教写生字。因小吴觉得自己的笔太粗,遂向小马借铅笔写字,小马亦将笔借给了小吴。临近下课时,小马向小吴要回铅笔,但小吴因未写完而不愿立即归还,小马遂伸手来抢。小马在抢回笔的过程中,因小吴松手,小马控制不住力度,导致笔尖顺着惯性划伤其左眼。下课放学后,小马自行到卫生间冲洗眼睛后排队回家,未向老师报告。当晚19时许,小马的父母发现其眼睛异样,遂将其送至广西医院诊治,发现左眼睑浮肿,结膜充血,角膜7点钟位置可见上皮脱落,检查左眼视力为0.3,初步诊断为眼球挫伤,住院治疗4天,花去医疗费.8元。出院诊断为角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视力0.2。年4月6日,小马在广西医院验光配眼镜,花去镜架费元,镜片费元,两项合计元。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小马左眼的损害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结论认定小马本次事故损伤致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属于十级伤残。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应区分监护人责任和教育机构的责任,两者适用不同的法律调整,应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担责任,两者之间不是法律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具体说来,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小吴在小马要求其归还笔不愿意归还后,小马采取抢夺方式拿回自己的笔,最终造成小马左眼受伤,对此损害后果双方均存在过错,但由于小马与小吴均系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其二人侵权的民事责任应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又由于本案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时间及空间均在学校组织、管理职责的范围之内,两名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相互抢夺铅笔的行为不仅违反课堂纪律,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事发时任课老师在场,有可能亦有能力发现情况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当值教师及时发现危险并积极制止损伤发生,故应当认定该学校未尽职责注意义务,教育及管理行为存在过错,需对小马左眼所受损害后果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案情,由小吴父母承担4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小马的父母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此计算,小吴的父母需向小马赔偿2万余元,学校需向小马赔偿1万余元。小吴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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