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14日,河北廊坊幼儿园倒塌致3名儿童死亡。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刘街乡徐街村春蕾幼儿园的房屋倒塌,造成3名儿童死亡,3名儿童受轻伤。
年2月13日上午6点40分左右,在浙江省的象山县的一所高校发生了一起令人惋惜的事情。该校的一名高二学生从学生的宿舍五楼坠楼。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1.6万名中小学生丧失于非命,平均每天有50名中小学生死亡。安全事故是14岁以下儿童第一死因。因此,一旦发生校园事故,我们需要分清楚在校园事故中学校、家长各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多少。
一、校园事故的概念:
指学生因接受教育而处于学校管理之下时发生的伤亡事件。范围包括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以及在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为目的的交通过错中发生的事故。
二、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在确定责任的承担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要理清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对双方的法律关系有了全面的了解,明确了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才能够对责任认定做出更准确的把握。许多家长都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同学生与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样的,都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认为家长一旦把孩子送到学校以后,监护关系就转移了,这时无论学生发生什么安全事故,学校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实真是如此吗?在法律层面,学生的父母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职责并未发生转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负有监护的义务。因此,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法定监护人仍应承担无过错的的替代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未成年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则先由其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学校事故责任承担中的归责原则
有关学生在校期间致人损害或者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32、38、39、40条。
1.学校在校园事故中始终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2.学生的不当行为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学校与学生的监护人之间属于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3.因校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意味着学校在这种情形下存在顺位利益,即便学校有过错,如第三人的赔偿能力足够,学校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四、典型案例,齐心分析:
案例1: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监护人担责
小明和小强是某小学四年级同班同学,小明与小强课间在教室打闹,小明将一根铅笔丢向小强,不料该铅笔没有砸到小强,却将旁边的小刚眼睛扎伤,老师发医院,并向其父母说明了情况。后医院鉴定小刚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各项损失将近20万元。
齐心点评:本案中,由于老师医院,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此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小刚的损失是由小明的行为所引起,应当由小明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2:监护人与学校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造成损失10万元。
齐心点评:本案中,小涛的损害是由小杰引起的,应当由小杰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场老师应当及时制止,却置之不理,因此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杰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3:学校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由学校担责
某小学老师因事外出,将班级交给值日班长管理并维持纪律。期间,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值日班长郭某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元。
齐心点评:老师有事情外出,应当交由其他老师来管理班级,而不应当把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委托给学生,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的责任,因此陈某的损失应当全部由学校承担。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完全按照老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对此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反课堂纪律,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案例4:突发的校外人员致学生损害,由校外人员担责
某中学一班级正在上课,突然闯进10多名歹徒,对班上正在上课的男生拳打脚踢,其中5名学生被打成重伤,1名学生生命垂危,老师也被打伤。
齐心点评:这起案例属于突发事件,应当由实施伤害行为的歹徒来承担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工作,以及在案发后是否及时地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治,如果学校完全履行了相关的职责,那么学校不承担责任。
附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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