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老板打算与劳动者“私了”。其实无论从劳动者还是从用人单位来看,“私了”并不是坏事。这可以降低办事成本,节省各方面的资源。只是此时,作为双方来讲,需要有一个“私了”的基本条件,就是谁也别占对方便宜。从本质上来讲,工伤是需要上报的,这属于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私了”只有在保全了劳动者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否则这类合同可以被认定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损害一方利益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门面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这是强制性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一定要知道:“没参加工伤保险不影响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
下面一则案例:罗刚从年3月起在一家工厂从事木材切头工作。当年5月3日下午,他在进行木材切头时,被飞溅的木屑射伤眼睛,造成右眼球穿通伤、角膜裂伤和外伤性白内障。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余元。由于厂方心里有鬼,为防止东窗事发,负责人主动找他协商私了。没有经验的罗刚同意了,年7月15日,双方签下和解补偿协议,约定于7月30日厂子一次性支付罗刚经济补偿和医疗费用2.6万元。然而事情并没有像罗刚想象的那样发展,他们的协议犹如一张废纸,根本没有实际履行。年9月,罗刚下定决心,一定要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先是经劳动部门认定,罗刚遭遇的事故视为工伤。接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罗刚被认定为七级伤残。后来又查明,罗刚发生工伤事故前,厂子并没给他办理工伤保险。年12月,罗刚正式向劳动仲裁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厂子支付其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医疗费及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共7.8万元。年1月,劳动仲裁做出裁决,厂方应一次性向罗刚支付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5.6万元。可厂方收到裁决后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和解补偿协议的效力。10月9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厂方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法院认为,罗刚在厂务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罗刚在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致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罗刚发生工伤时厂方未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应由厂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罗刚支付费用。尽管工伤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了和解补偿协议,但该协议一直未履行,且协议补偿金额明显低于被告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履行该协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对厂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通过这则案例,大家可以知晓工伤的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应有合法权益。当“私了”并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时,劳动者有权利进行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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